———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》解读
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是我市最重要的城市名片,是我市“一城青山半城湖”的代表。近年来,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景区的规划、建设和保护,加大资金投入,相继建设了珠山景区、小南湖景区、音乐厅、彭城书院等景观,景区的品位、美誉度和影响力大幅提高,现已通过国家5A级旅游景区评审。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,提升云龙湖风景区管理水平,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》。条例对风景区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、利用和管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,内容较为丰富,制度设计较为完善,操作性强,它是继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、山林资源条例、重点绿地条例、城市绿化条例以后,我市在生态保护方面出台的又一件十分重要的法规。
一、关于风景区规划和建设
为保护风景区尤其是核心景区的景观和自然生态,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,对风景区规划管理作了具体的规范,并规定,相关部门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,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;对在风景区内的建设活动作了详尽规范,明确了禁止建设范围,细化了建设活动审核事项,确立了景区建设“三同时”原则,对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行为作了一定的限制。
二、关于风景区保护
为有效保护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,条例重点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:一是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,制定保护措施,落实保护责任制,定期对水体进行检测,防止污染,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;二是加强景区施工活动的管理,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具体措施,保护工地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植被和地形地貌。
为加大保护的力度,条例结合风景区的实际,列举了十四项禁止性行为,包括攀折、钉拴林木,损坏绿地、草坪,或者擅自采摘花草、果实、竹笋;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;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;在景物、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;焚烧物品,露天烧烤,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、丢弃火种;倾倒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或者其他垃圾;在草坪上搭设帐篷;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;擅自砌石、挖坑、填土、硬化土地;在划定的区域、时段外垂钓、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;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、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;在水域内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等。
三、关于风景区利用和管理
为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条例结合风景区的特点,重点在四个方面对风景区的利用和管理作出规范:一是根据风景区规划、风景名胜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功能需要,编制、实施风景区旅游发展规划和风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;二是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,要求其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,完善服务设施,改善游览条件,优化游览线路,合理设置游览标志,加强游览安全管理,制定并公布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,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;三是建立经营准入制度,要求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、风景区旅游发展规划和经营服务网点规划,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,要求经营者在指定地点和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、文明经商;四是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内实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。
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单位在云龙湖沿岸占用水面的现象,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批准条件和程序,保证云龙湖水体水面不被侵占蚕食,条例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、围圈、填埋、堵截风景区水体、水面。依据风景区规划,因景观建设确需利用水体、水面的,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、论证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,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。”
四、关于明确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事项的条件
条例赋予了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权限,为了规范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行为,条例采取列举的形式对审核条件予以明确,这些条件包括:符合风景区规划;符合安全管理规定;建筑物、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,不得破坏景观、污染环境、妨碍游览;不得影响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。
五、关于法律责任
为有效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,按照条例确定的统一管理的原则,条例对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,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,并授权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行使。考虑到风景区执法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,条例在第三十五条作出规定,对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,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;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,在施以罚款的同时,可以采取暂扣其兜售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等行政强制措施。(秦峰)